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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91执恢4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杨佃忠、淄博市张店区卫固镇小寨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佃忠,淄博市张店区卫固镇小寨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91执恢410号申请执行人:杨佃忠。被执行人:淄博市张店区卫固镇小寨村村民委员会。本院在执行杨佃忠与被执行人淄博市张店区卫固镇小寨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淄民一终字第98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丁 宁人民陪审员  程卫东人民陪审员  耿亚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