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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民终35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梁柱航与王强、王娟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强,梁柱航,王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民终352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强,男,1972年12月1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剑伟,江苏崇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梁柱航,男,1973年11月8日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盛伟,广东国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王娟,女,1965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上诉人王强与被上诉人梁柱航,原审被告王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2016)苏0213民初34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王强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上诉。本院认为:王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王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陆 超审判员 李 骏审判员 酆 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陶梦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