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43执10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璧山县昇晨热带水果种植基地与重庆市苗龙原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璧山县昇晨热带水果种植基地,重庆市苗龙原生态农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43执1019号申请执行人璧山县昇晨热带水果种植基地,经营场所:重庆市璧山区来凤街道四平村6社,注册号500227601702549。经营者应拑生,男,1960年10月29日出生,台湾省高雄市人,身份证号码S121760089。被执行人重庆市苗龙原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鹿鸣乡红岩村一组,注册号500243000011358。法定代表人:陈小平,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璧山县昇晨热带水果种植基地依据(2017)渝0243民初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重庆市苗龙原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权利人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5月8日向被执行人重庆市苗龙原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高消费令,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偿蓝莓树苗款65万元及利息、承担本案受理费9750元、执行费8900元,并将该款交到本院执行局或划至本院账户,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通过高院“总对总”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立即执行,依法应暂缓本案的执行。本案为执行到位的标的为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的蓝莓树苗款65万元及利息、本案受理费9750元、执行费8900元。本院认为,经采取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重庆市苗龙原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有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本案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243执101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材料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任昌文审 判 员 王永勇代理审判员 冉龙腾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玉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