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204执17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陈立新与王明军、丁爱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立新,王明军,丁爱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204执1772号申请执行人陈立新,男,1973年3月30日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被执行人王明军,男,1974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被执行人丁爱珍,女,1976年12月9日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本院在执行陈立新与王明军、丁爱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书,请求撤销执(2015)泰姜张民初字第0057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请求撤销执行(2015)泰姜张民初字第0057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2015)泰姜张民初字第00573号民事判决书的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泰姜张民初字第0057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朱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