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02执403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王斌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赵燕蓉、吕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斌斌,赵燕蓉,吕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02执403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王斌斌,男,汉族,1969年3月1日出生,东胜区人,现住东胜区。被执行人赵燕蓉,女,汉族,1969年9月17日出生,东胜区人,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亿。被执行人吕梁,男,汉族,1963年8月26日出生,东胜区人,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关于申请执行人王斌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赵燕蓉、吕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被执行人赵燕蓉已缴纳了全部执行费,向申请人共计偿还元。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16)内0602民初1015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奇特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高雨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