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7102执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王世龙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世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7102执3号被执行人:王世龙,男性,1970年2月22日出生,住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王世龙罚金一案中,首先经过邮寄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但没有回音。其次,本院经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五查”,发现被执行人王世龙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执行人员一行四人前往被执行人王世龙在公安机关登记的住址进行查找,经过公安机关与社区同志的大力配合找到被执行人马东登记住址的房屋,现居住于此的是王世龙的妻子和儿子,他的家人说王世龙已经十年未回家,也没有联系,不知其去向。后经过社区及邻居走访调查都说马东确实很多年没有回家。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王世龙已经处于下落不明的状况,不具备动用司法资源继续查找的必要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7102执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春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韩 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