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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民初32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3-05

案件名称

成都市欣博典家具有限公司与四川彭山泰源家具有限公司、武侯区文希家具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市欣博典家具有限公司,四川彭山泰源家具有限公司,武侯区文希家具经营部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民初3249号原告:成都市欣博典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新津县方兴镇方兴社区。法定代表人:陈功文,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潘静,四川毫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彭山泰源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武阳镇大塘村六组。法定代表人:张孝辉,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魏伯吹,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侯区文希家具经营部,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太平园家俬广场。负责人:张玉娟。委托诉讼代理人:魏伯吹,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7年9月8日受理原告成都市欣博典家具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彭山泰源家具有限公司、武侯区文希家具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0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成都市欣博典家具有限公司当庭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彭山泰源家具有限公司、武侯区文希家具经营部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市欣博典家具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彭山泰源家具有限公司、武侯区文希家具经营部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市欣博典家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成都市欣博典家具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 蓓审 判 员  黄金迪人民陪审员  邱晓川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唐 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