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911执恢7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山东公允律师事务所、弘盛地产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公允律师事务所,弘盛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911执恢715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公允律师事务所,住址泰安市擂鼓石大街656-10号。法定代表人:陶成军,主任。委托代理人:张广峰、尹新哲,山东公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弘盛地产有限公司,住址泰安市岱岳区粥店办事处堰北社区。法定代表人:王安年,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公允律师事务所与被执行人弘盛地产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纠纷的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2016)鲁0911民特7号民事裁定书一案中,我院提取被执行人弘盛地产有限公司在泰安市岱岳区粥店街道办事处堰北社区居民委员会在泰安市岱岳区粥店办事处三资管理中心的代管款项1633042元,支付申请执行人山东公允律师事务所过付款1616442元,收取执行费166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0911民特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薛厚忠审判员  徐 建审判员  杨金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