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02执11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蔡明利与被执行人沙继华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沙继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7)苏0102执1187号被拘留人沙继华,男,1956年1月3日生。本院在执行蔡明利与沙继华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中,经工作,被执行人沙继华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对沙继华司法拘留十五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的次日起三日内,口头或者书面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