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5执20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澄城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陈志龙借款合同纠纷的申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澄城县支行,陈志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5执20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澄城县支行法定代表人种茂生,职务行长。被执行人陈志龙,男,汉族,住陕西省澄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澄城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陈志龙借款合同纠纷的(2017)陕0525民初353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依法公告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陈志龙所有的位于澄城县兴澄大道烈士陵园西侧的博泰阳光住宅小区第1栋3单元18层03号单元房一套,现正在处置之中。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澄城县人民法院(2017)陕0525民初35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海杰审判员 刘长生审判员 王 纯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李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