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9刑终2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高世文、王加凡等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孝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天才,高世文,王加凡,关文明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9刑终257号原公诉机关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天才,男,1968年4月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安陆市人,小学文化,住安陆市。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6月11日被孝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4年12月28日刑满释放。2017年1月23日又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孝昌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6月5日被抓获,临时羁押安陆市看守所,6月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孝昌县看守所。原审被告人高世文,男,1966年7月1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安陆市人,初中文化,住安陆市。2016年12月22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孝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24日被执行逮捕。2017年7月28日由孝昌县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王加凡,男,1969年12月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安陆市人,初中文化,住安陆市。2016年12月22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孝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24日被执行逮捕。2017年7月28日由孝昌县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关文明,男,1964年7月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昌县人,初中文化,户籍地孝昌县,现住安陆市。2016年12月23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孝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10日被孝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7月26日由孝昌县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审理孝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高世文、王加凡、王天才、关文明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9月18日作出(2017)鄂0921刑初98号刑事判决:1、被告人高世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被告人王加凡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3、被告人王天才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4、被告人关文明犯盗窃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宣判后,被告人王天才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天才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王天才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天才撤回上诉。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2017)鄂0921刑初9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罗亚东审判员 鲁 莉审判员 黎艳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