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05执4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申请人大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岗支行与被执行人祝秀芳、兰孝昌、陈福军、赵淑荣、王殿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岗支行,祝秀芳,兰孝昌,陈福军,赵淑荣,王殿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05执439号申请执行人:大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岗支行,住所地:大庆市红岗区。负责人:金文旭,职务:行长。被执行人:祝秀芳,女,1972年10月出生,汉族,住大庆市红岗区。被执行人:兰孝昌,男,1969年9月,汉族,住大庆市红岗区。被执行人:陈福军,男,1972年10月出生,汉族,住大庆市红岗区。被执行人:赵淑荣,男,1971年8月出生,汉族,住大庆市红岗区。被执行人:王殿武,女,1988年5月出生,汉族,住大庆市红岗区。申请人大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岗支行与被执行人祝秀芳、兰孝昌、陈福军、赵淑荣、王殿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2016)黑0605执6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四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四被执行人给付借款15575.43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四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工商信息、证券、房产等财产管理部门进行查询,均未发现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四被执行人有价值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四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梁洪庆审判员 杨连松审判员 李智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付永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