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03民初185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四平市信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王勋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平市信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王勋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303民初1852号原告:四平市信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四平市铁东区中央东路***号。法定代表人:石磊,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董立国,该公司副经理。被告:王勋东,户籍地:吉林省双辽市。原告四平市信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诺小额贷公司)与被告王勋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5日受理,2017年10月19日依法由审判员王丽娟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信诺小额贷公司委托代理人董立国到庭参加诉讼,王勋东经本院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信诺小额贷公司诉称:王勋东于2014年8月27日向我公司借款35000元,月息1.8%,期限为12个月,还款至2015年1月27日,从2015年2月27日到现在,王勋东分文未还,对此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王勋东立即偿付借款本息23930元,逾期利息11486.4元,合计35416.4元及违约金;2、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王勋东未到庭应诉,无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王勋东系双辽市玻璃山镇中学教师,于2014年8月26日向信诺小额贷公司申请贷款35000元用于购房,月息1.8%,出具了借条和借款凭证,2014年8月27日,信诺小额贷公司转账给王勋东在邮政储蓄银行账户×××上34370元,王勋东从2014年8月27日还款至2015年1月27日,月还款本金及利息3630元,之后一直未还至今,尚欠本息23930元,逾期利息11486.4元,计算日期为从2015年2月27日至2017年8月27日,逾期利息按照月息2%计算至还款之日止。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借条、借款凭证、中国工商银行电子回单、贷款申请审批表、身份证复印件、个人职业及收入证明、居住证明。还款本息清单等。根据信诺小额贷公司的诉讼请求,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信诺小额贷公司诉讼请求是否应予支持。当事人对本案的争议焦点无异议和补充。本院认为:王勋东向信诺小额贷公司借款事实清楚、借贷关系明确,王勋东应该按照还款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现王勋东未能如期还款属于违约,理应向信诺小额贷公司还款本金及利息23930元。信诺小额贷公司请求逾期利息11486.4元,逾期利息按照月息2%请求,由于双方没有约定逾期利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逾期利息应该按照约定利息月息1.8%计算,从2015年2月27日起还款之日止。关于违约金,由于双方没有约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勋东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四平市信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息23930元,逾期利息按照月息1.8%计算,从2017年2月27日起至给付之日止。一审案件受理费342元,由被告王勋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丽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谭皓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