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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81民初398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李付林与何秀安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付林,何秀安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81民初3988号原告:李付林,男,1968年4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天长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刁瞿安,天长市仁和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何秀安,男,1963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工人,住天长市。原告李付林与被告何秀安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李付林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付林撤诉。案件受理费484元,减半收取计242元,由原告李付林负担。审判员  吴文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庆和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