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6民初67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陈志海与吴克亮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志海,吴克亮,陈志茴,林君玲,陈钦格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26民初6754号原告:陈志海,男,1955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时俊,浙江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王,浙江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克亮,男,1952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金靖,浙江金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继德,浙江金瓯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陈志茴,男,1960年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第三人:林君玲,女,1963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第三人:陈钦格,男,1988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原告陈志海与被告吴克亮、第三人陈志茴、林君玲、陈钦格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5日受理后,原告陈志海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志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陈志海承担。审 判 员 黄陈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黄兆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