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103执23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王城海与被执行人宋海庆、宋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城海,宋海庆,宋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2332号申请执行人:王城海,男,1951年8月15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宋海庆,男,1964年10月4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宋雪,女,1987年8月14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城海与被执行人宋海庆、宋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8865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2665元,并承担执行费11265元,尚无执行回款。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已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但余额不足以清偿债务,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房产,经查被执行人车辆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已将被执行人列为失信,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存款、车辆、房产等可供执行财产,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志鹏审判员  王 钒审判员  黄翔翔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于 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