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3执67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天津凤凰铭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等仲裁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凤凰道铭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北京合汇国际广告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3执67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天津凤凰道铭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地毯产业园综合办公楼506-8集中办公区。法定代表人乔海燕,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北京合汇国际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超前路37号6幢B单元10层B1008-9。法定代表人陶登文。申请执行人天津凤凰道铭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依据北京仲裁委员作出的(2017)京仲裁字第0797号裁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18107382.80元,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开设账户情况、房屋所有权情况、车辆登记情况和工商登记情况。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北京合汇国际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55.28元予以扣划,并发还申请执行人。现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机动车辆、不动产,及对外投资。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现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的执行措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仲裁委员会(2017)京仲裁字第0797号裁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魏志斌审 判 员 褚晓勇代理审判员 李 曼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白 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