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2民初71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诸城市分公司与别永中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诸城市分公司,别永中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782民初7150号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诸城市分公司,住所地:诸城市人民东路2号。负责人:蒋世杰,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支恩,男,1975年11月22日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诸城市。被告:别永中,男,1985年11月6日生,汉族,住诸城市。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诸城市分公司(以下简称联通诸城分公司)诉被告别永中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支恩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别永中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联通诸城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别永中偿付156××××8172、621××××拖欠的电话费756.86元、违约金(含手机终端补贴款)1392.92元,共计2149.78元;2.诉讼费用由别永中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2月28日,联通诸城分公司与别永中签订《中国联通客户手机终端优惠活动业务协议》,约定别永中自愿选择联通诸城分公司提供的99元优惠购机活动,将其所有的手机号156××××8172号业务套餐变更为“4G全国套餐-106元套餐”,并承诺在网24个月(即自2016年3月1日至2018年2月28日),即别永中享受以99元的优惠价格购买价值1299元的乐视1S定制手机一部,如别永中在相关业务合约期内未及时缴纳通信费用发生欠费的,联通诸城分公司有权对别永中所使用的号卡进行停机处理,停机超过3个月的,联通诸城分公司有权对该手机号码进行销户,且有权要求别永中给付因欠费发生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并根据联通诸城分公司赠送的移动通信终端的品牌型号赔偿联通诸城分公司的终端损失款项[计算方式为:终端损失款=(合约包价格-购机款)×(合约期限-在网月份)/合约期限]。并在联通诸城分公司办理了沃家庭48+3G套餐(宽带+固话+手机)业务,固话号码为053662××××5,宽带账号为05×××47。协议签订后,联通诸城分公司按合同的约定将价值1299元的乐视1S玫瑰金手机一部交付别永中,并按时开通相关业务,而别永中仅按合同约定履行在网时间至2017年1月,尚未履行完合同约定的在网时间,且拖欠电话费达756.86元。为此,联通诸城分公司诉至法院。别永中未到庭应诉,亦未答辩。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联通诸城分公司与别永中签订的《中国联通客户手机终端优惠活动业务协议》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为有效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联通诸城分公司按约定履行义务后,别永中未按协议履行完约定的在网时间且拖欠话费已构成违约,应依照合同承担违约后果,偿付所拖欠的话费756.86元、欠费违约金和手机终端补贴款。联通诸城分公司起诉要求别永中偿还拖欠话费756.86元、欠费违约金742.92元、手机终端补贴款650元[(1299元-99元)÷24个月×13个月],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本案在开庭审理时,别永中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对民事抗辩权利的放弃,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别永中偿付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诸城市分公司话费756.86元、违约金(含欠费违约金和手机终端补贴款)1392.92元,共计2149.7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别永中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杨 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朱兆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