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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11执195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与湖南兴创家具有限公司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湖南兴创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11执195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南二环一段***号。法定代表人卓精华,局长。委托代理人常旺,男,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副科长。委托代理人张颂,男,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副科长。被执行人湖南兴创家具有限公司。登记住所:长沙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泉塘街道小塘路**号紫云阁*****栋2014。法定代表人李海戎,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据其对被执行人湖南兴创家具有限公司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长工商案字[2016]7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书面审查,于2017年4月10日依法作出(2017)湘0111行审33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准予强制执行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的长工商案字[2016]7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年6月9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湖南兴创家具有限公司依法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缴纳罚款50000元及加处罚款50000元,并负担本案的申请执行费1400元。案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湖南兴创家具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给付义务,经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发现被执行人财产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十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的长工商案字[2016]7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隆改平审判员  宋正阳审判员  李新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曾慧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