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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02民初33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于同锋与翟清海、高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同锋,翟清海,高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02民初3393号原告:于同锋,男,1985年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被告:翟清海,男,1987年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被告:高峰,男,1987年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原告于同锋与被告翟清海、高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0月9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7年10月11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于同锋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于同锋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于同锋负担。审 判 长  李 健人民陪审员  范正平人民陪审员  冯正运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常伟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