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1刑初1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王某某赌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821刑初183号公诉机关承德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男,1966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河北省承德县。2017年8月1日因赌博被承德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7年8月10日因涉嫌赌博罪被承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8月22日被执行逮捕,2017年8月24日被承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10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承德县人民检察院以承县检公诉刑诉(2017)1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赌博罪,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承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承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7月29日至31日,被告人王某某组织社会人员到承德县下板城镇温泉车队二楼202室,以推牌九的方式聚众赌博,并安排人员站岗放哨和抽头打水。2017年7月31日被承德县公安局当场查获,赌场上查获赌资50900元,抽头渔利款10800元,参赌人数二十三人。案发后,赌资和抽头款均已由承德县公安局收缴。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徐某、黄某、付某某、董某某、王某1、张某1、杨某1、郭某、张某2、王某2、姜某、鲍某、王某3、刘某、王某4、朱某、王某5、杨某2、周某、赵某某、陈某、唐某、胡某、马某某、张某3、孙某等的证言,到案经过,公安机关罚没收入缴款书,检查笔录,收缴物品清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承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具有法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被告人的抽头款已被动收缴,量刑时酌定从轻处罚。本院为了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打击刑事犯罪,亦本着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罚金已缴纳)(刑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王玉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雒明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