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25执7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李永伟与崔金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永伟,崔金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225执747号申请执行人:李永伟,男,1977年2月18日出生。被执行人:崔金金,男,1989年12月5日出生。本院在执行李永伟与崔金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兰考县人民法院(2016)豫0225民初31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崔金金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崔金金暂无银行存款和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根据申请执行人李永伟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兰考县人民法院(2016)豫0225民初319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永红审判员 周大亮审判员 刘建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芳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