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05执178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郑达生和马丽梅股权转让纠纷终本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达生,马丽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05执1788号申请执行人:郑达生,男。被执行人:马丽梅,女。原告郑达生诉被告马丽梅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穗海法民二初字第11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郑达生于2017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的时候提供被执行人马丽梅的财产线索:马丽梅名下广州市海珠区房屋。由于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时提供被执行人马丽梅的财产线索不足以清偿义务,本院依职权向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民生银行、中信银行、华夏银行、兴业银行等银行、车管所、房管部门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上述部门和单位的回复结果显示被执行人马丽梅名下广州市海珠区房屋及粤A小汽车,经查上述该房产已经被本院其他案件查封并已拍卖完毕,由于债务人众多,现等待分配中;由于上述车辆下落不明,本院已在(2016)粤0105执433号案中依法查封其档案。除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马丽梅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鉴于此,申请执行人确认本案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经执行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申请执行人表示确认,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105执178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琼审判员 林湛河审判员 贾存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廖钺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