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304民初20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谭涛与马翔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涛,马翔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04民初2057号原告:谭涛,男,汉族,1981年7月29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被告:马翔,男,回族,1981年5月25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原告谭涛与被告马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2日立案。原告谭涛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3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谭涛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崇仪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崔 艳书 记 员 刘宏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