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2执保2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捷汇通(天津)贸易有限公司、天津大通铜业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捷汇通(天津)贸易有限公司,天津大通铜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2执保280号申请人:捷汇通(天津)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东疆保税港区洛阳道601号(海丰物流园7区2单元-223)。法定代表人:张静,执行董事。被申请人:天津大通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大毕庄工业区。法定代表人:代威,董事长。申请人捷汇通(天津)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大通铜业有限公司返还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申请人捷汇通(天津)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天津大通铜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090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相应等值财产。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提供了相关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大通铜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09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等值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捷汇通(天津)贸易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长 房 强代理审判员 王国庆代理审判员 刘春贵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