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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323民初19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于运江与岫岩满族自治县清凉山镇前鞭杆沟村村民委员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运江,岫岩满族自治县清凉山镇前鞭杆沟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323民初1999号原告:于运江,男,满族,住址:岫岩满族自治县。被告:岫岩满族自治县清凉山镇前鞭杆沟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清凉山镇前鞭杆沟村。原告于运江诉被告岫岩满族自治县清凉山镇前鞭杆沟村村民委员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运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免收。保全费320元(因未采取保全措施),免收。审 判 长  李荣海人民陪审员  梁中权人民陪审员  周 颖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赵芙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