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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02执20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杨亚云与尚立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亚云,尚立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02执2055号申请执行人:杨亚云,女,1957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峡市湖滨区。被执行人:尚立明,男,1979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峡市湖滨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亚云与被执行人尚立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查,本院(2017)豫1202民初24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执行人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202执205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员  胡原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寇乙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