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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5民初55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方世波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世波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5民初5583号起诉人方世波。2017年10月18日,本院收到方世波的起诉状,要求张来胜(××)停止侵害并立即返还非法侵占原告的湾塘,恢复湾塘原状。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方世波所诉与张来胜的纠纷实际是土地使用权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不属于法院直接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对方世波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治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继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