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5民初55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方世波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世波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5民初5583号起诉人方世波。2017年10月18日,本院收到方世波的起诉状,要求张来胜(××)停止侵害并立即返还非法侵占原告的湾塘,恢复湾塘原状。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方世波所诉与张来胜的纠纷实际是土地使用权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不属于法院直接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对方世波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治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继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