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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83执恢3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9-0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枝江市支行、胡功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枝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枝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枝江市支行,胡功爱,戚华勇,刘德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83执恢3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枝江市支行。住所地:枝江市马家店街办民主大道**号。代表人:余凤芹,行长。被执行人:胡功爱,男,生于1965年3月12日,汉族,经商,住枝江市。被执行人:戚华勇,男,生于1972年9月3日,汉族,运输,住枝江市。被执行人:刘德惠,女,生于1970年7月11日,汉族,运输,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枝江市支行与被执行人胡功爱、戚华勇、刘德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2014)鄂枝江民初字第0073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胡功爱、戚华勇、刘德惠暂无履行能力,28320元执行标的未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2014)鄂枝江民初字第0073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枝江市支行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随时恢复执行,并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兰英审判员  杨 晶审判员  许 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熊春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