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704民申9号申请再审人兰明华(原审被告),男,1951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住武汉市武昌区。被申请人黄冬玲(原审原告),女,196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大冶市人,住大冶市。申请再审人兰明华与被申请人黄冬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6)鄂0704民初18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再审人兰明华于2017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申请再审人兰明华向本院提交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申请再审人兰明华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余岚岚
审判员 :柯素华
审判员 : 罗 慧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 叶 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