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25执8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张光全与张美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桃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光全,张美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725执839号申请执行人:张光全,男,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被执行人:张美丽,女,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光全与被执行人张美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张光全于2017年10月25日以与张美丽自行协商解决为由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湘0725执83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龙志军审 判 员 白景清审 判 员 钟 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崔 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