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002行审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黄山市屯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黄山熹歌教育文化咨询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黄山市屯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黄山熹歌教育文化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皖1002行审8号申请执行人:黄山市屯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兴昱路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10020984017761。法定代表人:谢民生,局长。委托代理人:魏健,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黄山熹歌教育文化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跃进路21号1幢办公楼,组织机构代码34382309-2。法定代表人:方XX,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黄山市屯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屯溪区市场监管局)于2017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执行人黄山熹歌教育文化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山熹歌公司)强制执行罚款50000元及加处罚款50000元。本院于2017年10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屯溪区市场监管局强制执行的申请进行了书面审查。经审查查明,2016年8月11日,屯溪区市场监管局作出并送达(屯)市监处字〔2016〕15号行政处罚决定,对黄山熹歌公司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食堂餐饮服务活动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50000元。同时告知黄山熹歌公司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黄山熹歌公司不服申请行政复议,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政府复议决定维持行政处罚决定。黄山熹歌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判决驳回黄山熹歌公司诉请撤销行政处罚决定及行政复议决定的诉讼请求。黄山熹歌公司不服提起上诉,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7年9月18日,屯溪区市场监管局作出并送达(屯)市监催执字〔2017〕0918号《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针对黄山熹歌公司未缴纳罚款,催告该公司在接到通知后十日内缴纳罚款50000元及加处罚款50000元。催告期满,黄山熹歌公司仍未履行上述缴纳罚款义务,屯溪区市场监管局遂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本院认为,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黄山熹歌公司的诉讼请求,屯溪区市场监管局作出的(屯)市监处字〔2016〕15号行政处罚决定已经具备法定执行效力,黄山熹歌公司应当履行缴纳罚款义务。黄山熹歌公司经催告仍未履行义务,屯溪区市场监管局在法定期限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黄山市屯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黄山熹歌教育文化咨询有限公司罚款50000元及加处罚款50000元的处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继全审判员 曹 峰审判员 王 晶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洪望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