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382执10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秀阁与被执行人凌源市洙城铸造厂、赵学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凌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秀阁,凌源市洙城铸造厂,赵学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凌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382执1026号申请执行人:王秀阁。被执行人:凌源市洙城铸造厂。投资人:赵学明,厂长。被执行人:赵学明。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秀阁与被执行人凌源市洙城铸造厂、赵学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赵学明死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辽1382执102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刘宏伟审 判 员 尹国斌人民陪审员 金 月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马天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