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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81民初33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史晓玲与聊城荣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聊城荣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临清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晓玲,聊城荣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聊城荣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临清分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81民初3346号原告:史晓玲,女,1982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沧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黑军智,临清群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聊城荣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建设东路阿尔卡迪亚小区。法定代表人:杨震。被告:聊城荣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临清分公司。住所地:临清市大辛庄办事处办公楼301、302室。法定代表人:杨震。本院在审理原告史晓玲诉被告聊城荣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聊城荣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临清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0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晓玲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84元,由原告史晓玲负担。审判员  刘文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