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723执3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邓桂香、邓小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光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光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桂香,邓小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光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723执387号申请执行人:邓桂香,女,1973年6月13日生,汉族,职工,住光泽县。被执行人:邓小明,男,1968年7月13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光泽县。本院在执行邓桂香与被执行人邓小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销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光民初26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小琴审判员  邱卫平审判员  李绍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朱湘映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1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