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23执3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邓桂香、邓小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光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光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桂香,邓小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光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723执387号申请执行人:邓桂香,女,1973年6月13日生,汉族,职工,住光泽县。被执行人:邓小明,男,1968年7月13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光泽县。本院在执行邓桂香与被执行人邓小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销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光民初26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小琴审判员 邱卫平审判员 李绍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朱湘映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1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