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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81执10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赤水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与遵义恒汇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赤水市人民防空办公室,遵义恒汇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执行裁��书(2017)黔0381执1031号申请执行人赤水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住所地赤水市市府路40号。代表人王彬,赤水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人。委托代理人廖茂竹,赤水市人民防空办副主任。被执行人遵义恒汇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赤水市赤金大道贵福酒业地块处。法定代表人周曦,总经理。本院在执行赤水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申请遵义恒汇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故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黔0381行审43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明祖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