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24行审1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南漳县城市管理执法局、高荣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南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南漳县城市管理执法局,高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鄂0624行审168号申请执行人南漳县城市管理执法局。组织机构代码72612255-X,住所地南漳县城关镇卞和路96号。法定代表人陈晓焕,南漳县城市管理执法局局长。被申请执行人高荣,女,汉族,生于1973年12月12日,住南漳县,申请执行人南漳县城市管理执法局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南城管行决字[2017]第7024号城管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南漳县城市管理执法局对被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城管行政处罚决定合法,依法应予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和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南漳县城市管理执法局作出的南城管行决字[2017]第7024号城管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李 林人民陪审员 侯文保人民陪审员 魏 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庄 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