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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903执2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李广宪李徐氏李福生李福臣李福安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广宪,李徐氏,李福生,李福臣,李福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903执280号申请执行人李广宪,男,193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系桃山煤矿退休工人,现住本市桃山区。申请执行人李徐氏,女,1937年5月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本市桃山区。被执行人李福生,男,1957年5月19日出生,汉族,系桃山煤矿退休工人,现住本市桃山区。被执行人李福臣,男,1967年5月10日出生,汉族,系桃东派出所干警,现住本市桃山区。被执行人李福安,男,1972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本市新兴区。本院作出的(2016)黑0903民初4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了全部给付义务,申请人自愿申请结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黑0903民初45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易新审判员  孙震宇审判员  刘福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天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