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202执2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29
案件名称
任宽亭与胡继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宽亭,胡继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202执224号申请执行人:任宽亭,男,汉族,1957年04月19日生。被执行人:胡继全,男,汉族,1968年04月23日生。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任宽亭与被执行人胡继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陕0202民初6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胡继全未自觉履行判决义务,任宽亭于2017年9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3025元。本案2017年9月12日依法立案,2017年10月19日向被执行人胡继全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接到本院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任宽亭支付购煤款3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5元,向本院缴纳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胡继全于2017年11月开始,每月给付500元,直至还款完毕,申请人任宽亭表示同意,本案依法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202执224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权利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 卫审判员 惠 平审判员 李茂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战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