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002执84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程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002执848号之一移送执行部门: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程峰,男,汉族,1987年10月13日出生,住安徽省歙县。本院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作出的(2017)皖1002刑初125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程峰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依法调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1000元,未执行到位1000元。现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程 小 玲审判员 王 柏 松审判员 张 中 荣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洪艳(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