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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24民初44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1-16

案件名称

4431灌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林寿怀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灌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灌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林寿怀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724民初4431号原告:灌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灌南县新安镇集中办公区。法定代表人:嵇道峰,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达华、XX,江苏海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寿怀,男,1936年2月7日生,汉族,居民,住灌南县。原告灌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被告林寿怀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灌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诉讼代理人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寿怀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灌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排除妨碍,搬出现居住的乔庄新村××楼××单元××室,将该房屋交付给原告。事实与理由:2010年11月4日,原被告签订《灌南县廉租住房租赁合同》,约定将乔庄新村××楼××单元××室出租给被告使用。现经审核,被告不符合申请公租房条件。原告多次做工作,被告拒绝退回现居住房屋,故原告诉来本院。被告林寿怀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双方当事人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争议焦点问题是被告是否应退出所租住的乔庄新村××楼××单元××室。为证明自己的诉求,原告向法庭提交了三份证据:1.灌南县廉租住房租赁合同一份,证明原被告双方于2010年11月4日签订租赁合同,被告租赁乔庄新村××楼××单元××室,现租赁期限届满;2.灌南县人民政府2012年5月1日颁发的关于印发《灌南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3.通知一份,证明原告于2017年8月25日向被告送达通知,要求其在2017年9月1日前办理申请手续,对不符合申请条件及逾期不办理申请手续的,按照法定条件处理,被告至今未提出申请手续。对上述证据本院依法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合法的合同关系应受法律保护。本案被告因生活困难,向原告申请廉租房,经审核符合条件,双方于2010年11月4日签订了灌南县廉租住房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自2010年11月4日至2011年11月5日。合同到期后几年内,被告既未重新申请,也未搬出该租住房屋,其已丧失继续居住该房屋的条件,故按照规定应搬出该租住房,因此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二百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林寿怀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搬出其租住的灌南县乔庄新村23幢楼3单元102室,并将该房屋交付给原告灌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被告林寿怀负担(已预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有关规定,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40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帐号:44×××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审判员  杨玉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温彦林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二百三十五条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