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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21执104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5-29

案件名称

闫家启、蒋光梅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家启,蒋光梅,程淑芳,徐州正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王青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21执1048号被执行人闫家启,地址江苏省铜山县。被执行人蒋光梅,地址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被执行人程淑芳,地址江苏省铜山县。被执行人徐州正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地址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徐海路88号银地农机汽车大市场A4号20、24、22、26室。法定代表人郑书侠。被执行人王青松,地址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北京银达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闫家启、蒋光梅、程淑芳、徐州正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王青松追偿权纠纷一案,长沙县人民法院(2016)湘0121民初812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闫家启、蒋光梅、程淑芳、徐州正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王青松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北京银达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于年月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沈阳焦煤]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写明“五查”的具体情况)。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闫家启、蒋光梅、程淑芳、徐州正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王青松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北京银达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闫家启、蒋光梅、程淑芳、徐州正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王青松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北京银达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余宏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