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704民初3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艾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友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艾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友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704民初389号原告:赵某某,女,1966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伊春市友好区双子河街新双委。被告:艾某某,男,1954年3月2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伊春市友好区双子河街新双委。原告赵某某与被告艾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因无法提供证据证实其主张的事实,故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丽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 张 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