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2执1018号之七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户某某与刘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户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22执1018号之七申请执行人:户某某,男性,1971年3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某某,男性,1990年5月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户某某与刘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安阳县人民法院(2017)豫0522民初9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刘某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刘某某在中国交通银行的存款,冻结时间十二月。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俊英审判员 郑石成审判员 高凤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白银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