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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22民初18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顾桂芳与吕述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信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桂芳,吕述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722民初1871号原告:顾桂芳,女,1987年6月2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信丰县人,住信丰县。被告:吕述飞,男,1972年7月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信丰县人,住。原告顾桂芳诉被告吕述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本院审判员陈财云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顾桂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吕述飞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绝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顾桂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吕述飞偿还欠款5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4年原告委托被告办事,支付了6000元给被告。因被告未去办事,于2015年1月13日退还1000元给原告,余款5000元出具欠条,承诺于2015年11月29日还清。偿还期限届满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推诿拒付5000元至今。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判如诉请。原告顾桂芳向法庭提交了被告吕述飞的身份证复印件及2015年1月3日出具的借条,欠条载明:今欠到顾桂芳人民币伍仟元(¥5000元),2015年11月29日前付清。被告吕述飞未作答辩,亦未向法庭提交证据。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月13日,被告吕述飞出具欠条一张给原告顾桂芳,载明:今欠到顾桂芳人民币伍仟元(¥5000元),2015年11月29日前付清。偿还期限届满后,经原告顾桂芳多次催收,被告吕述飞推诿拒付至今。现原告顾桂芳要求被告吕述飞偿还该款,遂有本诉。上述事实,有原告顾桂芳提交的欠条证实,证据经庭审审核,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被告吕述飞应按期偿还欠款,现其到期后仍推诿拒付欠款5000元,明显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原告顾桂芳要求被告吕述飞偿还借款5000元的诉求,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吕述飞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顾桂芳偿还欠款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吕述飞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账号:99×××88开户行:招商银行赣州长征大道支行户名: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财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朱李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