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03民初612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江门市南安小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与何炎文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门市南安小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何炎文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03民初6128号原告:江门市南安小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蓬江区白沙工业区永盛路122号之一厂房。委托代理人:朱海乙、尹光伟,均系公司员工。被告:何炎文,男,1973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高州市。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受理原告江门市南安小汽车出租有限公司诉被告何炎文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江门市南安小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何炎文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门市南安小汽车出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何炎文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门市南安小汽车出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何炎文的起诉。本案受理费837元,减半收取418.5元,由原告江门市南安小汽车出租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莫少彬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黄妙娟书 记 员 叶颖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