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26执7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李凤祥申请尤彩云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凤祥,尤彩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26执774号申请人李凤祥,男,汉族,个体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乌审旗。被执行人尤彩云,男,汉族,个体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乌审旗。李凤祥申请执行尤彩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6)内0626民初153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79000元,案件受理费887元。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偿还申请人17000元,双方当事人就剩余部分达成偿还协议。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做出的(2017)内0626民初1531号民事调解书,即(2017)内0626执774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被执行未按照协议履行或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何 轲审判员 赵 娟审判员 哈斯达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 鸿 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