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81执14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6
案件名称
陆保斌、安徽华盛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保斌,安徽华盛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81执1423号申请人:陆保斌,男,1972年8月1日生,汉族,包工头,初中文化,户籍地安徽省天长市,现住天长市。委托代理人:陶宏娟,安徽诚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安徽华盛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天扬路6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7749613667。法定代表人:盛义良,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琼,女,1986年3月6日出生,住安徽省天长市,系该公司员工。本院在执行陆保斌与安徽华盛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执行,查明被执行人安徽华盛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华盛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88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董茂军审判员 李贻明审判员 刘绪凯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潘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