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721民初23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祝金霞与叶钱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祝金霞,叶钱娟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721民初2307号原告:祝金霞,女,1962年7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至县。被告:叶钱娟,女,1964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至县。原告祝金霞与被告叶钱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祝金霞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江 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程建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