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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24执20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6-08

案件名称

海盐县兴达装饰材料厂、张健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海盐县兴达装饰材料厂,张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424执204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海盐县兴达装饰材料厂,住所地海盐县武原街道盐东村(白苎),组织机构代码:737780806。法定代表人徐新祥。被执行人张健,男,1978年10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本院在执行海盐县兴达装饰材料厂与张健(2017)浙0424执2045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属于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裁定如下:中止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2016)浙0424民初3162号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祝孝家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曹国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