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24执20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6-08
案件名称
海盐县兴达装饰材料厂、张健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海盐县兴达装饰材料厂,张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424执204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海盐县兴达装饰材料厂,住所地海盐县武原街道盐东村(白苎),组织机构代码:737780806。法定代表人徐新祥。被执行人张健,男,1978年10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本院在执行海盐县兴达装饰材料厂与张健(2017)浙0424执2045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属于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裁定如下:中止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2016)浙0424民初3162号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祝孝家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曹国华 来源: